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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使用前对文本的时效性进行确认,内容以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公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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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高校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一、律师办理高校法律业务基本原则 

律师事务所接受高校委托在委托范围内行使法律顾问职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承办高校法律顾问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律师在办理高校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应始终以依法办事为原则,不断推动高校依法决策水平,防范法律风险。

(二)独立性原则。律师就高校重大决策、高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及为高校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时,应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高校、个人的干涉。

(三)积极谨慎执业原则。高校法律顾问业务复杂、多样,,律师办理高校法律顾问业务责任重大,应积极谨慎执业,除了应不断提高办理高校法律顾问业务水平以外,并可采取团队化服务、可视化服务、全覆盖服务等。

二、律师办理法律顾问业务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界定不清

现有从事高校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并没形成独立的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大部分是照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等模式来生搬硬套,导致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令服务对象不太满意。笔者认为高校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可以包括:

1.参与高校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决策,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与防范意见;

2.参与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对现存的校内各类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

3.起草、修改审查各类合同;

4.参与高校合作项目的洽谈、招投标活动;

5.参与高校处理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有关活动;

6.为处置涉访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舆情危机等提供法律服务;

7.参与处理各类申诉、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8.为师生员工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普法活动等;

9.担任校内各类申诉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

10.监督高校日常教学管理活动,对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11.承担法律课程教学工作。

律师担任高校法律顾问的具体服务范围以律师事务所与高校所签订《高校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法律顾问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欠缺相关的高校法律顾问经验,其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导致产生纠纷的情形多有出现,应此有必要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顾问律师的权利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有权知悉、查阅、获取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全部信息、文件、资料;

2.有权组织、参加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3.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顾问律师的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对受聘方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高校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按照聘请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高校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高校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留存高校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载体或介质。

3.未经聘请方同意不得将获取的含有高校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三)开展法律顾问业务不规范

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律师事务所对于如何开展高校法律顾问并不清楚,根据高校的满意度调研发现,主要表现为下列不规范性:

1.选派律师随意性大。部分律师执业年限少于3年,无法律顾问经验也被委派到高校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显然其无法满足高校的需求。

2.缺少服务意识。部分律师工作较为被动,主动性不够。对于高校明显存在问题视而不见,未发挥监督作用。

3.缺少工作计划。律师对于高校法律顾问工作无统一完整的年度计划,未提供相关计划给高校。

4.缺少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于高校法律顾问未制定工作规范、流程,缺乏工作指导。

为解决上述不规范性,笔者认为可按下列方法操作:

1.严把用人关。律师事务所参与高校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法律顾问时,应尽可能推荐政治道德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执业经验较丰富或者执业时间较长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根据顾问单位的法务需求及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组建律师团队,为顾问单位提供专业化的团队服务。对于高校服务需求较少的,也可以由一名律师负责,必要时配备助理一名。律师事务所如存在兼职律师,应当吸收其加入律师团队。

2.规范执业行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拓展高校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开发新的法律服务产品。律师承办高校法律顾问业务禁止以下行为:

(1)不得以高校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高校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2)不得办理与高校有利益冲突的委托法律事务;

(3)不得利用担任高校法律顾问的身份对他人、组织施加影响;

(4)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所承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5)未经授权,不得向新闻媒体就所承办的高校法律顾问业务发表评论性意见;

(6)不得利用承办高校法律顾问业务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7)兼职律师担任所在高校法律顾问时,兼职律师以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在单位师生员工的委托办理与高校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3.调研服务需求。服务需求调研是律师为了全面掌握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涉法事务, 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而开展的一项情况调研工作,一般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调研可采取的方式方法有:查阅高校章程、高校各部门三定方案,以厘清顾问单位的工作职责;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明确顾问单位履职的规范要求;整理顾问单位以前发生过的涉访涉诉案件,以排查顾问单位工作的法律风险点;开展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活动,以掌握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调研结束后及时进行归纳总结,梳理出顾问单位的涉法事务、法律风险点以及防范措施,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工作预案。

4.召开首次会议。高校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当召开首次正式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就工作平台平台建设、工作预案等事宜进行协商,进一步明确高校的服务需求、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和方法等。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应当有高校和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承办人员等。会议由高校法律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会上应当明确双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为方便工作开展,律师事务所可利用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组建法律服务工作群,主要用来适时接受法律咨询、进行信息交流,其成员一般应涵盖顾问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顾问律师团队及双方联系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建立网络发布平台,主要用来及时发布信息,最新法律资讯、典型案例分析、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动态等内容均可在此平台及时发布更新;利用OA办公系统进行文件传输,文件审查等。

5.制定工作计划。开展高校法律顾问业务一般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对时间进度、人员组合、工作步骤、工作方式、风险防控等进行系统的计划和安排。工作计划一般应事先征求顾问单位意见,得到顾问单位的确认后再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律师一般应制作并保存工作底稿、工作日志、工作记录单等基础工作资料。

6.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为高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可提供的产品主要有文书类服务和诉讼类服务。文书类服务包括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书,诉讼类服务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劳动仲裁等法律服务。律师在提供文书类服务时,应做到审慎、严谨、规范。律师在提供诉讼类服务时,一般应事先做好详细的预案,对诉讼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判;对一些重大的诉讼案件,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集体讨论制订庭审方案。

7.定期汇报工作、回访。律师应当将法律服务中所采取的工作方法、所取得的工作成果、所耗费的工作时间等重要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向顾问单位进行汇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可按月、 半年、全年分别向顾问单位进行工作报告;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可按事先与顾问单位商定的重要节点进行工作报告,或按项目的特征和发展进程,在相应节点向顾问单位进行工作报告。在进行信息反馈时,除了提交工作报告,还可附上相关的工作底稿、 工作日志、工作时间统计图表等资料,以增强报告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对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月度、季度、 半年、年终进行回访;对于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可在服务过程 中按合理节点进行回访,服务时间较长的,也可参考常年法律顾问的回访安排。律师事务所应将回访过程中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律师团队,顾问律师应迅速采取措施,调整服务。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律师团队一般应对全年工作进行一次系统的回顾,并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提交给顾问单位和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在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服务期满或任务完成后,主办律师还可以合适的方式与顾问单位保持适当的联系,以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

8.建立工作档案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高校法律顾问合同、高校法律顾问聘书、或续聘书、收费凭证、服务需求调研报告、会议纪要、联系人名册、律师团队名册、在工作平台上传送的重要信息、文件、传真的书面文印稿、工作日志、工作记录单、工作底稿、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回访意见书等。

律师保存的电子档案应当全面,包含从顾问单位处取得的和发送给顾问单位的所有电子文档。另外,对于双方往来的邮件正文、通过网络即时通信软件形成的重要聊天记录、文档发送记录等,也应以适当方式保存。律师对电子文档须及时保存,并定期备份,以防止文件损坏后无法找回;对于需要保密的资料,则可考虑利用各种软件内置的加密功能,或者使用专业加密 工具软件,对该当做加密处理。

四、律师办理法律顾问业务常见操作指引

(一)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服务指引

本指引中所指重大事项决策,是指由高校依照高校章程,对师生、考生、投资方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做出的决定:

1.编制高校发展规划、重要专业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2.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的重大措施;

3.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招生章程;

4.确定和调整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5.确定和调整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方案;

6.确定和调整高校收费性服务定价;

7.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方案;

8.决定高校重大投资项目;

9.需要由高校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律师在对重大事项决策开展合法性审查服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

启动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程序一般应由高校或高校部门等作出专项委托。律师对重大事项决策开展合法性审查,属于专项法律服务,建议在审查前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明确需要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审查流程、审查 期限、服务费用等内容,并明确约定应提供合法性审查的书面报告。

在审查过程中,律师有权向高校及高校相关部门获取以下审查资料: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相关说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法律依据;对外征求意见相关资料;专家论证意见相关资料;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其他与合法性审查有关的资料。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协调一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对重大决策可能损害的权利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根据具体的决策事项,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律师对重大事项决策开展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供决策机构参考。法律意见书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干涉影响,法律意见书与高校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意见书内注明。

高校做出行政处分、信息公开等具体行为的决策,以及高校采购等其他方面的决策,律师可以参照上述指引提供合法性审查服务。

(二)参与高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服务指引

参与高校规章制定法律服务,是指在高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高校规章过程中,协助高校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规章,提供论证、起草、审核等专项法律服务。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律服务,在指在高校制订涉及师生、考生等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过程中,提供论证、起草、审核等专项法律服务。

高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 

律师对高校拟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可提供调研论证,就制定该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对学校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的合理性等方面出具调研论证意见和建议。审查高校规章草案应当从制定主体、形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重点需对高校规章制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符合规定。在此基础上出具书面意见。具体做法如下:审查制定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审查高校规章是否遵循规章制定形式。审查高校规章内容是否合法;审查高校规章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审查参考上述高校规章程序审查。审查规范性文件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规范性文件,应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不得创设行政处罚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师生或相对人的义务或者限制师生者其他相对人的权利。审查规范性文件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律师参与高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或直接参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本着有利于发挥律师专业特长原则,加强与高校法律顾问工作机构部门沟通与协调,科学划分起草内容章节。具体制定程序参考上述高校规章制定工作指引。 草案起草服务属于专项法律服务内容,双方应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三)参与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理的服务指引 

本指引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急需采取处置措施的事件。主要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等阶段,法律顾问可参与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律师参与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管理办法》等。

律师还应当根据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不同类型关注与该类型事件相关的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处理和应对重大教学事故等事故时,应关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

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律师可着重就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为编制、评估和修订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提供法律服务;

2.参加法律顾问参加预案编制工作小组。

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律师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1.审核高校及其部门做出和公布的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信息;

2.监督高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职责和开展相关工作;

3.参与应对突发事件措施的讨论;

4.从依法治校的角度给高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突发事件事后恢复与重建阶段,律师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1.参与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调查,通过法律手段收集有关证据;

2.审核高校制定有关救助、赔偿、补偿等工作方案;

3.监督高校实施有关救助、赔偿、补偿等工作方案;

4.协助高校及有关权利人做好责任追究、追偿工作;

5.协助高校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

本指引所称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高校与学生之间、高校与教职学生之间、高校与学生家长之间、高校学生之间、高校师生之间因矛盾引发的非法群体活动,从而导致高校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出现混乱、失控的事件。

律师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参与高校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1.参与高校组建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组,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辅导;

2.参与群体性事件中涉事代表的接访工作;

3.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调查,通过法律手段收集有关证据;

4.协助高校及有关权利人做好责任追究、追偿工作;

5.按高校要求开展的其他法律服务。

(四)参与起草、修改、审查合同服务指引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服务,系指受高校委托的律师就有关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提供的服务。高校的合同涉及较广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采购合同、校企合作合同,后勤服务外包合同等。律师审查、修改合同服务指引可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在此仅就起草合同服务相关指引说明如下。

在起草过程中,律师有权向高校及高校相关部门获取以下资料:合同对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合同已达成的意向内容;合同双方沟通的邮件、文件、聊天记录等;合同的目的;合同标的权利证明;

律师在起草过程中可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核心条款向高校委托方了解确定,并告之上述内容为商业条款,具体内容由其自行决定。但对于明显不合理内容律师应当及时告之其存在的风险与可能造成的后果。

律师在起草合同过程中应当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避免合同条款无效。

律师起草合同期间应当留存与高校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的记录,合同每次修改的版本应当同时留存。律师起草合同过程中如与高校意见不一致时,应尽量向高校说明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记录在工作日志中。最终合同的送审稿应当以高校的意见为准。

(五)参与高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操作指引

本指引所称高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主要指以下方面:

1.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

律师在接到高校法律工作机构需要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将案件按性质、紧急情况、来源进行分类处理。可分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其中对于教育主管部门或行政机关督办、限期答复,社会影响较大,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列为优先处理级别。

高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较多的,律师可采取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方式对一般案件即时解决。如对于复杂、重大案件律师有权要求高校或高校有关部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有权在校内外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律师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制作谈话笔录等方式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律师应当对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高校秘密、当事人隐私予以保密。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律师对处置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情况紧急的,可先采取口头形式向高校法律工作机构或承办部门回复,但事后应当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对于高校未采纳律师法律意见的,应当在法律意见书回执栏内注明。

2.舆情信息处理。

律师处理高校舆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核实舆情信息真伪、提出法律意见、协助高校删贴处理、发表声明(律师函)、舆情信息法律分析等。

律师处理舆情信息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处理问题。主要工作步骤:第一步,律师在接到舆情信息处理后,应当第一时间进行采取拍照、截屏、网页存证、原创保护服务等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措施。第二步,律师分析舆情信息属于何种性质舆情,确定解决问题途径。比如常见有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还有针对高校在日常教学管理内的各类问题,该部分内容参见本指引(一)中处理方式。此处的舆情信息主要针对在招生、就业、实习或群体性事件、突出性事件中产生的负面信息。第三步,律师对舆情所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反映问题的事实部门,另一部分是发贴人相关背景资料(发贴人ID、IP,发贴时间等)。第四步,律师向高校法律工作机构或承办部门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应当列明: 发贴人基本信息、发贴内容摘要,调查事实与证据、法律分析、解决办法。第五步,律师根据调查中掌握的信息协助高校做好删贴处理,提供相关委托资料、律师执业证件等,必要时可代高校拟定有关声明或出具律师函。声明应当经高校确认,律师函应当经律师事务所确认。第六步,律师应当定期对于高校的舆情信息进行法律分析,协助高校完善有关舆情处理、危机公关处理机制,提升公关能力。

3.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普法活动。

律师应当通过电话、网络、值班等方式为高校师生员工提供法律咨询。但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应当避免与高校有利益冲突的个案咨询。律师不得利用法律咨询做出损害高校利益的行为。

对针高校常见的法律问题,可通过召开讲座、撰写文章、编写普法手册、拍摄微电影、短视频等方式进行普法活动。充分利用宪法宣传日、员工入职、新生开学季、毕业季进行专题普法,提升高校依法治校能力、师生员工法制素养。

4.担任校内各类申诉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

律师担任校内各类申诉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处理申诉、调解案件时,应当客观、公正。律师做出的决定不受高校或高校领导、师生干涉,影响。律师处理案件的申诉、调解对象与自己承办的未结案件有关联的,律师应当回避。律师不得利用自己担任委员会成员的身份为自己或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私利。

5.监督高校各部门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律师对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发现高校各部门工作存在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潜在的法律风险应当及时指出并向高校有关部门书面汇报,必要时可提出法律意见。监督工作重点在于监督各部门是否依法治校、依法施教,是否存在侵害学生教师合法权益,招生、招标、采购、学生实习等环节是否存在贪污、挪用情形,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校园暴力事件是否存在瞒报、虚报等渎职、失职行为。

6.承担教学工作,指导学生实习工作。

律师承担高校部门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应当按高校教师的要求进行授课,做到教学规范。律师可以通过以案释法、现场教学、模拟法庭等方式开展教学活动。兼职律师担任本高校法律顾问时,应当充分利用律师资源,为教学服务。律师可充当实习指导老师、指导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工作,尤其是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律师应当如实填写实习报告,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记录并反馈给学生本人。有条件律师可担任高校专业教学委员会成员,毕业答辩组成员等。

作者:周一
来源: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课题编号:江苏省2018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研究”(2018SJA0902)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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