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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五年六月六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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