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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关于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红十字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物价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

省红十字会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旅游局 省物价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十日) 

为了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卫生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意义和目标

我省人口较多,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因各项基本建设引发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由于群众缺乏初级的救护知识,不少受伤人员在第一时间得不到救护处理,致使死亡率和伤残率较高。深入开展初级救护培训,普及救护知识,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不仅能减少突发意外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训目标:

(一)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初级救护培训大纲要求,利用国家福利彩票公益金,搞好初级救护师资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在全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初级救护师资队伍。到2007年全省初级救护师资队伍人数达到1000人。

(二)到2007年底,初级救护培训普及人数达到人口总数的1%以上。在乡镇、社区的每个红十字基层单位要有3名以上红十字救护员。初级救护培训开展较好的市州和行业系统,要达到每100—200人中有3名接受过初级救护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

(三)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制定各行业的初级救护培训计划,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在对公安交警、交通、建筑、旅游等重点行业进行培训的基础上,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到2007年再拓展3—5个行业的初级救护培训工作。已接受过培训的人员,要根据初级救护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每两年必须接受一次复训。

(四)到2007年,建成4—7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初级救护培训基地。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凡自愿接受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参加各级红十字会组织举办的初级救护培训。尤其是对公安、交通、建筑、旅游、煤矿、烟花炮竹生产等行业中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工人、导游等进行重点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现场的、初级的、群众易于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一)创伤救护四项技术:止血、包扎、骨折固定、伤员搬运。

(二)现场心肺复苏术: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

(三)烧伤、中毒(化学和食物)、触电、弱水、一氧化碳中毒、自缢等常见意外及家庭急症的紧急救护。

三、实施方法和要求

(一)救护工作是红十字会的传统业务和主要工作之一。培训的具体实施由各级红十字会与相关部门、行业共同组织。省红十字会负责全省红十字会初级救护师资及省直有关部门、行业的救护员培训,并做好“四统一”工作,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市州红十字会负责同级部分行业和系统的初级救护培训工作。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行业和系统的及社区群众的初级救护培训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会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总会等单位红一字〔2001〕44号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好救护培训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卫生救护培训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当地的救护培训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与相应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深入社区普及卫生救护知识,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红十字救护培训网络。省红十字会要特别重视师资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稳定的师资队伍;市、县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省红十字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行分级培训,分级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不断提高现场急救水平,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各级红十字会开展救护培训的收费,由省红十字会按照短期培训班收费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报批,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全部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之外,其余部分归入红十字会人道主义救助基金。各级红十字会的培训收入和支出,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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