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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出国培训,纳税人满意吗?
领导干部参加境外培训,一年不得超过一次。———据9月10日《成都日报》报道,四川省委组织部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管理的通知》。
该规定,其政策出发点值得肯定,可操作性很强。
问题在于,该规定也间接向公众透露出这样的讯息:境外培训仿佛真是一种干部福利。因为只有福利发放,才要考虑公平问题,才要限定次数。
“一年不得超过一次”最大的弊病在于,过度强调“机会均占”必然会损害到培训价值的最大化发挥:它不能保障“让最应该去的人去”,而只能保障“让没去过的人去”。这显然违背了境外培训的初衷,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浪费。
而且,“一年不得超过一次”解决的只是干部队伍内部的机会分配问题,并不能解决公众关心的根本性问题,那就是:杜绝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实效的旅游式境外培训。换言之,“一年不得超过一次”顶多能让干部队伍更满意,而无助于让纳税人更满意。不能让纳税人更满意,自然也就达不到“规范”的目的。
所谓“规范”,最应该规范的是境外培训的过度泛滥,是名培训实旅游,是缺乏对培训效果的科学评估机制,是公共财政的软约束,是审批操作的不透明,是公众监督的乏力。“规范”了这些,公众其实并不关心哪个干部一年出去了几次,只要是纳税人认可的“确有必要”并且“卓有成效”。境外培训不是一个“公平”问题,而是一个“效率”问题,讲究的应该是实效,所以不能搞“大锅饭”体制,否则,那只会强化“出国培训”等于“出国旅游”的公众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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