闂傚倸鍊烽悞锕傛儑瑜版帒鏄ラ柛鏇ㄥ灠閸ㄥ倸霉閸忓吋缍戠紒鐘靛劋缁绘繃绻濋崒婊冾暫闂佸搫顑勭欢姘跺蓟閺囥垹閱囨繝闈涙搐濞呮繈姊洪崫鍕靛剱闁绘濞€瀵鏁撻悩鑼€為梺瀹犳〃濡炴帡骞嬮柨瀣闁哄鍨甸幃鎴︽煕閺冣偓閻熲晛顕f繝姘╅柕澶堝灪椤秹姊洪幆褎绂嬮柛瀣椤㈡棃鏁撻敓锟�
闂傚倸鍊峰ù鍥敋瑜嶉~婵嬫晝閸屻倖鏅梺鍝勭Р閸斿酣銆呴崣澶岀瘈闂傚牊绋撴晶娑㈡煕韫囨梻鐭掗柡灞诲姂閹倝宕掑☉姗嗕紦
濠电姷鏁告慨鐢割敊閺嶎厼绐楁俊銈呭閹冲矂姊绘担瑙勫仩闁告柨鏈弲鑸垫償閳锯偓濡插牓鏌i姀鈶跺綊鏌嬮崶顒佺厸闁搞儮鏅涙禒褎銇勮熁閸ャ劉鎷洪柣鐘充航閸斿苯鈻嶉幇鐗堢厵闁告垯鍊栫€氾拷
闂傚倸鍊搁崐鐑芥嚄閼哥數浠氭繝鐢靛仜閻°劌鐣濈粙璺ㄦ殾婵犲﹤鍟犻弸搴ㄧ叓閸ラ鍒版繛鍫亰濮婃椽宕ㄦ繝鍌氼潎闂佸憡鏌ㄩˇ闈涱嚕閹间礁鍐€妞ゆ挾鍠撻崣鍡涙⒑缂佹ɑ绀€闁稿﹤婀遍埀顒佺啲閹凤拷
The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炲鏁嶉崟顒佹濠德板€曢幊搴ㄥ垂閸岀偞鐓曢柟鎹愬皺閸斿秹鏌涜箛鏃傜煉闁哄被鍔戦幃銈夊磼濞戞﹩浼�
闂傚倷娴囬褍霉閻戣棄纾婚柨婵嗩槸绾捐绻涢幋鐐冩岸寮稿澶嬬叆婵犻潧妫Σ褰掓煕鐎c劌鈧牠骞堥妸銉建闁糕剝顨呴獮瀣⒑閸濆嫷鍎愰柣妤冨█瀵濡搁埡鍌氫簽闂佺ǹ鏈粙鎴︻敂閿燂拷
闂傚倸鍊峰ù鍥х暦閸偅鍙忛柡澶嬪殮濞差亝鏅查柛銉㈡櫇閻掑吋绻涢幘鏉戠劰闁稿鎸鹃埀顒冾潐濞叉牠骞栭锔哄亼濞村吋娼欑粈鍐煥濠靛棙顥犲ù婊勭懇濮婄粯鎷呴懞銉с€婇梺闈╃秶缁犳捇鐛箛娑欐櫢闁跨噦鎷�
......闂傚倸鍊搁崐鐑芥嚄閼哥數浠氱紓鍌欒兌缁垶銆冮崨鏉戠厺鐎广儱顦崡鎶芥煏韫囨洖校闁诲寒鍓熷铏圭磼濡搫顫岄梺鍦拡閸嬪棛鍒掗崼銉ョ<婵炴垶鐗旂花濠氭⒑绾懏褰х紒鎻掑⒔濞戠敻宕奸弴鐔哄幘缂備礁顑堝▔鏇犵矓濞差亝鐓涢悘鐐插⒔閳藉鏌嶇拠鍙夊攭缂佺姵鐩獮姗€骞栭鐐存殢缂傚倸鍊搁崐宄懊归崶銊d粓闁告縿鍎插畷鏌ユ煕椤愶絿绠ユ繛鍏肩墪閳规垿宕掑┃鎾舵嚀椤斿繐鈹戠€n偀鎷哄銈嗘尪閸斿酣鎮炬潏銊х闁割偆鍠愰妵婵囨叏婵犲懏顏犵紒顔界懅閹瑰嫰濡歌閺変粙姊绘担鍛婂暈婵﹤缍婂畷褰掑垂椤旂偓娈鹃梺鍝勬储閸ㄥ湱绮荤紒妯镐簻闁哄啫娲﹂ˉ澶娒归悩顔肩伈婵﹥妞介幃鐑藉级閹稿巩鈺呮⒑濞茶骞栭柣妤佹尭椤曪綁濡搁埡鍌氭疅闂侀潧锛忛崪浣告櫗婵犵數濮伴崹鐓庘枖濞戙埄鏁勯柛鈩冪懅閻棝鏌嶈閸撴稓妲愰幘瀛樺闁伙絽鑻悧姘舵⒑缁嬪潡顎楅柣蹇旂缁岃鲸绻濋崟銊ヤ壕婵炴垶顏伴幋鐐插灁閻庨潧鎽滅壕鍏肩箾閹寸儑渚涢柛搴㈠姍閺岋繝宕掑Δ鈧禍楣冩⒒閸屾艾鈧嘲霉閸ヮ剙违闁逞屽墴閺屾稓鈧綆鍋呭畷宀勬煛瀹€鈧崰鎾跺垝濞嗘挸绠伴幖娣灩闂傤垶姊绘笟鈧ḿ褍螞濡ゅ懏鏅濇い蹇撶墕缁犳牜鈧懓瀚竟瀣几鎼淬劎鍙撻柛銉e妽閹嫬霉鐏忔牕浜鹃梻鍌氬€烽懗鍫曞磿閻㈢ǹ绀堟繝闈涱儏閸ㄥ倿鏌涜椤ㄥ懘寮告担琛″亾楠炲灝鍔氭繛璇х到閳讳粙顢旈崼鐔哄幘濠电偞娼欓鍡椻枍閸涘瓨鐓涢柛娑变簼濞呭﹪鏌″畝瀣М闁诡喓鍨藉畷顐﹀Ψ閿曗偓濞堝繒绱撻崒娆戭槮鐎殿喖鐖煎畷鏇㈠箮閽樺)銉╂煙閻戞﹩娈旈梺鍗炴喘閺岋繝宕堕埡浣锋勃濡炪們鍎茬换鍫濐潖閾忓湱纾兼慨妤€妫欓悾鍫曟⒑缂佹﹩娈旂紒缁樕戞穱濠勨偓娑欋缚缁♀偓闂佸憡娲忛崝灞剧妤e啯鐓曟い顓熷灥娴滄繄绱掔捄鍝勭骇闁靛洤瀚伴獮瀣攽閸績鍙$紓鍌欑贰閸犳牠鏁冮鍫涒偓渚€寮撮姀鐘栄囨煕閳╁喚娈㈤柍褜鍓氱粙鎴︹€旈崘顔嘉ч柛鈩冪懃閳敻姊虹粙鍖℃敾妞ゃ劌鐗忛崚鎺楀醇閻旈绐為梺褰掑亰閸撴稒顨ラ崶顒佲拺闁告劕寮堕幆鍫澝归崗鐓庢诞妤犵偛顑呴埞鎴﹀箻閸忓浜鹃柛顭戝枔閳ь剚甯掗~婵嬫晲閸涱剙顥氶梺璇插椤旀牠宕板Δ鍛闁告劕妯婇崵鏇㈡煕椤愶絾绀€缂佺媴绲鹃妵鍕箻鐠虹儤姣愰梺鍝勭焿閹凤拷
(请在使用前对文本的时效性进行确认,内容以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公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合同法 法律 政策法规 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7号)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宪法 Constitution 司法解释 条约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Labor Contract Law 国家赔偿法
相关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宋朝的婚前财产公证
(请在使用前对文本的时效性进行确认,内容以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公报为准)
闂傚倸鍊峰ù鍥х暦閻㈢ǹ纾婚柣鎰暩閻瑩鏌熸潏鍓х暠閻庢艾顦伴妵鍕箳閹存繍浠煎┑鈽嗗亝閿曘垽寮诲☉姘勃闁诡垎鍛Р闂備礁鎼鍡涙偋閻樿钃熼柨鐔哄Т閻愬﹪鏌ㄥ┑鍡橈紞婵炲吋鍨甸埞鎴︽倷閹绘帗鍊梺鍛婃⒐閻熲晛顕f繝姘嵆闁靛繒濮撮懓鍧楁⒑閸濆嫭宸濋柛鐘虫崌婵″爼寮跺▎鐐瘜闂侀潧鐗嗘鍛婄濠婂嫨浜滈柨鏇氭閸氼偊鏌涢幒鎾虫诞闁糕晪绻濆畷銊╊敊闂傚瓨婢€闂傚倷绀侀幉鈩冪瑹濡ゅ懎鍨傞柟鎯板Г閸嬫﹢鏌ㄩ悤鍌涘
婵犵數濮烽弫鎼佸磻濞戙垺鍋ら柕濞у啫鐏婇悗骞垮劚濞诧箓寮冲⿰鍫熺厵闁绘垶蓱鐏忎即鏌涘▎蹇曠闁哄苯绉瑰畷顐﹀礋椤掆偓濞咃綁姊哄ú璇插箺妞ゃ劌鐗撻崺鈧い鎺嗗亾闁告ɑ绮撳畷鎴﹀箻缂佹ḿ鍘遍梺閫涘嵆濞佳囩嵁閹扮増鐓曢悗锝庡亝鐏忔壆绱掗崒娑樼闁逞屽墾缂嶅棝宕戦崨顓涙瀺闁哄稁鍘介埛鎴︽偣閹帒濡兼繛鍛姍閺岀喖宕欓妶鍡楊伓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柣銏⑶圭壕濠氭煙閸撗呭笡闁绘挻鐟х槐鎺斺偓锝庝簽娴犮垺銇勯幒瀣伈闁哄本鐩崺鈩冩媴缁洖浜鹃柛褎顨呴拑鐔哥箾閹寸儑渚涙繛灏栨櫆閵囧嫰骞掗幋婵冨亾閹间降鈧倿宕烽鐘碉紳闂佺ǹ鏈銊︾墡婵犵妲呴崑鍕疮閺夋埈鍤曟い鎰╁焺閸氬顭跨捄渚剱婵炲懌鍨藉铏规崉閵娿儲鐝㈤梺鐟板殩閹凤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