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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综[2005]32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不同意设立全国残联系统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收费项目等问题的通知

20050320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同意设立全国残联系统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收费项目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同意设立全国残联系统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收费项目等问题的复函 

财综[2005]3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申请设立全国残联系统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收费项目的报告》(残联函[2004]4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举办强制性培训或已有培训经费来源的,不得批准设立收费项目。鉴于财政部在核定你会部门预算时已经安排了残疾人就业培训等相关经费,因此,不同意你会设立全国残联系统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收费项目。你会所属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在对各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集中进行培训、考试和鉴定时,不得收取培训费、教材及资料费、考试鉴定费、证书费以及实地考察费等收费。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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