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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应缴纳哪些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主要涉及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 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其中: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对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也按“播映”征收营业税。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就是对经营这些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征税,即按销售门票收入依“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是不包括这些场所从事的其他游艺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的。
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3、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162号)文件规定:
汽车驾驶学校,是为学员学习汽车驾驶技术提供服务的教学单位,对其因此而向学员(或学员所属单位)收取的培训费收入,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553号)文件规定:
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应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其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新华社从各地分社分得的新闻信息产品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各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三)适用税率及计算方法
文化体育业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附加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为33%。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汽车驾驶学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34号)文件规定:
(一)汽驾按每期每个学员100元定额征收,摩托车按每人每期20元定额征收。
(二)为计算简便和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不到驾校培训的零散练车(只在驾校练车采取计时收费办法等)收入,按其收入总额与培训收费标准换算学员人数并据此作为征税的依据。以大型汽车为例:
某驾校某期取得零散练车收入50000元,大型汽车培训收费标准为2500元/人,则应征税款为:
1、换算学员人数:50000元/2500元=20人
2、计算应征税款:100元×20=2000元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北京市关于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施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347号)文件的规定:
1、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剧等)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包括演员、编导、灯光、音响、化妆、设计、美工等等与演出有关的人员,以下统称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全部报酬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2、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酬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3、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付给纳税义务人完税凭证。
4、支付给演职员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以转账形式,通过演职员所在单位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支付的,由承办演出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上述单位即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演职员按规定上缴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和收入分成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给演职员的报酬,不按上述方式支付或虽按上述方式支付,但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仍由演出经纪机构或主办、承办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扣缴单位所在地缴纳。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报酬的;
(3)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5)领取《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演职人员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自行申报纳税的演职人员,应按要求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二)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个[1997]376号)文件的规定:
1、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307号)文件的规定: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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