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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南通市物价局

通州市物价局

通价费[2004]130号 
通财综[2004]1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精神,为了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收费行为,现就我市各类培训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机关、管理型事业单位的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1.国家机关,管理型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的规章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各类培训,应按通委干培[2003]2号文件要求,上报年度培训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每课时不超过4元的标准内从严审批,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国家机关、管理型事业单位直接组织的系统内业务培训,原则上不收费,经费确有困难的,须经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收费。
2.法定培训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目录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国家和省有具体收费标准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无具体收费标准的,具体标准由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的原则核定。法定培训收费标准包括课时费和教材费两部分,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课时费标准:初级班(培训对象为初级职称或相当于初级职称)为每课时(按45分钟计,下同)不超过3元;中级班(培训对象为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为每课时不超过4元;高级班(培训对象为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为每课时不超过5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二、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及企业组织举办的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1.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开展的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未取得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而开展的培训,一律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2.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非法定培训,以及企业组织举办的培训收费均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具体收费标准:垄断性或市场竞争不充分以及各类岗位资质,执业培训,由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市场竞争充分的,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但须在举办培训班前15天,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按《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的要求,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类培训收费管理
1.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2.培训机构在进行各类培训广告宣传和收费时,应同时将培训课时、培训内容、收费标准、教材资料等予以公示。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收支情况及时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4.由于培训机构原因造成培训班未如期举办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费用。如学员自动退学的,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其余费用视如下情形而定: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培训费;总课时进行到一半(含一半)以内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一半的培训费;超过总课时一半退学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5.经营服务性的培训收费,其收入必须依法纳税,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票据。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违者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10日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省劳动厅《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0]120号、苏财综[2000]60号)停止执行。

附件: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培训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人大财经委、市纠风办、市考核办、市作风办、市级机关工委,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市价格举报中心。

南通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1日印发 

共印200份

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

培训班名称

联系电话

办班地点

联系人


主管部门

收费许可证编号


培训主要内容

社会力量办学

许可证编号


培训人数

培训对象


培训时间

培训课时


培训收费

标准
报名费

说明:

(价格主管部门盖章)

培训费

其他

合计

办班单位负责人

备案日期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培训机构留存

2.备案时,须附培训教学计划、教材资料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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