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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文件

内发改费字[2005]713号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细化的函》(内劳社办字[2004]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职业技能鉴定及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报名费20元。
(二)自治区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
自治区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鉴定收费,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三级鉴定机构分配表(附件1)中对应类别收费标准收取。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统一组织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职业),且鉴定收费标准已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制定的,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均执行附件1规定的D类各级收费标准。
2、参加全国统考职业技能鉴定补考的人员,补考费均按其对应级别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上述收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过程所需全部费用。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不得重复鉴定重复收费。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目前执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费收费标准是1991年制定的,已不能适应当前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目前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核算,参照其它省市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核定了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职业(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4年版)分类(见附件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新职业、新工种,可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工种类别后,执行相应分类职业(工种)的鉴定、培训收费标准。
四、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消耗能源、原材料的多少,分为A、B、C、D四个类别的收费标准。没有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也可直接参加鉴定,不得强制培训。
五、职业技能鉴定费、培训费的收费单位为自治区劳动和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所。行业鉴定站、所、中心开展鉴定、培训收费标准参照附件1执行。
六、所收取的费用用于鉴定、培训单位(机构)提供鉴定、培训所需场地、设备、材料等。
七、优惠政策。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农牧民在参加鉴定、培训时,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及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4]185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减收20%的费用。
八、收费前要按隶属关系持《收费许可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收据。
九、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以上收费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财政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两年。原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收取推销员、秘书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鉴定费的请示的批复》(内价费发t1999]31号)、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0]546号)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内劳人培字[1991]第38号)自行废止。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三级鉴定费用分配表
2、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
3、内蒙古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分类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劳动 鉴定 培训 收费 通知
抄送: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
2005年5月27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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