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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机动车培训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培训学校可视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具体见附表)基础上,上下浮动20%(C、B增驾除外)。
  二、根据驾驶员全课培训规程安排,对各类机动车培训课时作统一规定。各培训学校不得少于规定的教学课时,对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应允许其免费重考一次。
  三、培训学校对住宿原则上不作统一安排,个别学员较远确需住宿,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学员自行确定。
  四、各培训学校不得巧立名目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再加收各种费用,如模拟操作训练费、约考场训练费、学习报名费、保险费、租练习车费、体能检测等。培训学校需租用其他单位的场地、设施进行培训教学的,其费用应由学校支付,不得另行向学员收取,如发现一律按违价行为查处。
  五、各培训学校在执收前,必须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收费标准,所有收费上墙公布,并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以上收费标准自2003年9月20日起执行。原文件与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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