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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三期《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培训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宣传贯彻《条例》,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建设部人事教育司、政策法规司、城市建设司决定委托建设部干部学院举办三期《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培训班(建人教函[2006]53号)。第一期培训班已如期在北京举行。现将第二、三期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由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城市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讲解《风景名胜区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其重要意义,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案例解析。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第二期培训时问:2006年11月12-14日(11月11日报到);

     培训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第三期培训时间:2006年11月26-28日(11月25日报到);

     培训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三、组织报名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城建处(风景园林处、规划处)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组织本地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同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可通过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统一报名,也可自行报名。请报名者尽快将报名表传真至建设部干部学院。

  四、其他事项

  (一)培训费36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建设部继续教育证书。请学员自带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建设部干部学院联系人:张 燕、陈芸华

  2、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联系人:冉 洁;

  3、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人:赵健溶;

  附件:《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培训班报名表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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