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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义务

很多群众十分赞成草案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档案转移和劳动保险转移方面所承担的义务。 

有的认为,实践中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如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每月底报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有收到银行托收保险费后才办理转移保险关系,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7天办理时间太短。

有的认为,档案和社保转移要求劳动者有新的接收单位,是否需要转移需考虑劳动者的意愿,也需要劳动者的配合。如强制在7日之内转移,可能对劳动者不利,建议将时间延长为1至3个月。 

有的反映,在开始的试用期和结束的离职两个阶段,很多单位对社会保险处理问题装糊涂,不给劳动者一个清楚的答复,有的甚至故意刁难劳动者,使劳动者无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例如试用期不给上社会保险,离职时不给社会保险交纳的清单。导致劳动者不知道单位是否给自己正确如实地交纳了社会保险。有些单位扣留档案等事情屡有发生,建议本条增加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有的认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必附加“为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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