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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工资报酬 

很多劳动者对工资报酬问题非常关注,反映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强烈要求草案对工资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很多群众认为,工资报酬应该成为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但草案第十一条第(六)项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作进一步的规定。有的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对劳动者非常不利。有的用人单位把计件单价压得很低,以计件工资形式蒙蔽劳动者,使得劳动者每天工作十几小时也挣不到多少钱。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劳动报酬的数额。 
有的反映,有些用人单位只告诉劳动者工资总额,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就将工资总额拆成各种名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劳动者月工资为2000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就以2000元中已经包括了加班费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工资的具体组成。 

有的提出,很多用人单位中加班非常普遍,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平时加班和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工资报酬。 

有的提出,为防止用人单位为减少因劳动合同终止而支付的补偿金,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任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建议明确规定工资报酬增加减少的条件。 
有的认为,为避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建议增加规定工资报酬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八、关于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 

很多群众认为,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按时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应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有的单位把社会保险费按月与工资一起发给劳动者,导致劳动者工资的虚高。鉴于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社会保险,建议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有的反映,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写清劳动者具体的劳动岗位,有时为达到逼迫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目的,随意改变劳动者原有的工作岗位,故意安排劳动者难以胜任或使其为难的岗位,建议将工作岗位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必要条款。 
有的认为,从事特殊工作的,如有毒有害的工种,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劳动保护措施的条款。 

九、关于试用期问题 

劳动者对试用期问题议论的比较多,很多群众认为,试用期滥用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存在的现象,草案第十三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对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有着积极意义,建议加强这方面的规定。 

有的认为,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什么样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草案规定的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最低三个月太短,建议规定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才能约定试用期。 

很多群众认为,草案中关于非技术性、技术性、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概念歧义太多,很难界定清楚,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本身期限的长短,或者根据行业特点来确定试用期的长短。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问题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劳动者就能胜任,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是半年,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建议缩短试用期的期限。有的提出,如果试用期太短,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毕业生将提出过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在更短的时间内表现出色,客观上可能使得用人单位更易解雇员工。 

有的认为,很多用人单位将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工资,有的甚至不给工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下限及其他福利待遇问题。 
有的反映,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严重,有的餐饮业单位好像永远在招聘,永远在试用劳动者,招聘的人员竟有90%以上,甚至是100%都不合格,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通知,并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建议增加规定年度内试用和录用人员比不得超过120%。 

有的建议,明确废除见习期。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和教育部门专门针对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前,制定的考核时间,是人事制度下的一种做法。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中,使用见习期的概念,时间一般为一年,在见习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有的群众强烈建议,在草案已经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见习期概念。 

十、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财物、不得扣押证件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的名义收取财物,有的群众提出,在实践中该规定很容易被规避,用人单位可以不以担保名义而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如体检费用、高额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因此建议修改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财物。有的用人单位提出相反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者随意离职带来的管理风险,如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价值较高的劳动用具,倾向于收取一定的押金。确实有许多不规范的企业和个体户以此欺诈劳动者,但不应对企业收取财物防范风险的做法一刀切,而是应设定严格的条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应同时考虑企业的利益。 

有的反映,很多用人单位都采取签定担保书的形式,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即介绍人,为其工作表现作担保,建议对担保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很多群众认为,用人单位收取财物和扣押证件的做法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建议对用人单位的这种非法行为加强监督,增加规定吊销用人单位证照的处罚,并与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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