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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十一项修改打造和谐劳动关系

12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组成人员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所作的修改情况汇报有13页,涉及11项重大内容,这些修改意见参考了来自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专家的意见。

  草案曾在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里,收到意见191849件。

  在充分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针对订立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经济性裁员等重点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一个月内订立

  【个案】 《南国早报》12月21日报道,一家诊所用一名女护士的职业资格证办了输液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女护士辞职后,诊所拒绝注销输液证。此后,女护士先后到几家诊所找工作,最终都因护士证无法在有关部门备案而不了了之,她连续几个月找不到工作。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诊所与护士之间不签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诊所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开支。

  【解读】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将处于被动地位,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也容易陷入与用人单位的相互扯皮之中,结果常常对劳动者不利。面对这一在劳动市场中长期存在的怪现象,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了“自动生成合同”原则,即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草案试图以此堵住以往奈何不了的“用人单位就是不签合同”的行为,其初衷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

  但也有些委员提出,这样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不一定有利于劳动者。他们进而提出,法律要做的是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我们所看到的二次审议稿中的新内容。首先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则,然后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完成这一行为的话,草案规定“其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对用人单位进行惩罚。

  工资社保,需要刚性保障

  【个案】 “广东一公司员工每月上班430小时,长期克扣加班费。”这是《信息时报》12月22日的一篇报道,“克扣工人工资”现象,媒体报道不断,作为一个社会难题,受到广泛关注。

  该报道称,这间木业公司的油漆车间副主管蒋杰等工人投诉,他们长期超时加班,从来没有节假日,赶货时一天上班时间超过19小时,一个月上班近430小时,但加班工资却只按平时正常上班工资标准计算;一个上千人的大厂,只有100多人办理了社保等等。尽管他们多次向厂方提出抗议,但每次都是泥牛入海。长期以来,工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解读】 在今天上午法律委员会所作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也谈到工资问题: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工资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多数意见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借故不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比较多,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各种办法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对加班的又不支付加班费。

  为了解决这一长期存在且愈演愈烈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除工资之外,社会保险也是劳动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一旦获得通过,就要求各地的社会保险实现全国性统筹。我们眼下普遍的做法是地方统筹,这种统筹方式最大弊端就是劳动者的个人保险账户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比如说,劳动者今年在广东打工,明年在江苏打工,今年的社会保险费留在广东,如果不发给本人的话,他到了江苏这笔钱就没有了,江苏相关部门重新给他计算累积。那能不能发给他呢?不能,因为发给个人的话,会违反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的原则。面对社会保险支付的这一现实矛盾,草案作了如上原则性规定,应当说是一个很高的要求,一旦通过,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系数将直线上升。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少于二年

  【个案】 10月9日本报报道了37岁的农民工李洪的遭遇,他1995年从四川广元老家来京后,一直在北京市育青食品有限公司打工,然而几天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时,公司答辩人说,他的“老板”从2003年起已经变成了“利柏仁”劳务派遣公司。

  为什么会这样呢?李洪回忆,2003年12月的一天,他和工友共300多人集中在育青公司大厅接受培训。管理人员对他们讲了“好好干”之类的话后,给每人发了一份空白的合同文本,要求签字。不明就里的李洪和其他工友签了字,当时“大家都不知道这有什么用,没人提‘劳务派遣’的事”。但正是这个签字,让李洪在遭遇“下岗”后向育青公司索要的经济补偿金落了空,“他们说我找错人了,我和育青公司已经没有劳动关系,让我去找利柏仁。”李洪告诉记者,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他就加班费和补偿金起诉育青公司一案,9月26日已被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正式立案。

  【解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最初是作为解决国企员工下岗再就业的一种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今年8月《四川工人日报》曾报道,四川省的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人,在建筑行业比例高达80%以上。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处处长王长琴透露北京市大约有20万劳务派遣工人。

  这一发展迅速的劳务方式,其秩序状况却较为混乱,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屡有发生,亟待加以规范,很多常委委员纷纷表达这样的意见。

  对此,草案规定了“备用金制度”,希望凭借这笔固定的资金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账户内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五千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备用金抬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门槛,可能会产生将备用金转嫁到劳动者或者用工单位等新问题,建议取消这一规定。这一建议为法律委员会采纳。

  同时,劳务派遣的另一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问题。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后,应依法续签劳动合同。毫无疑问,签订劳动合同,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于“劳务派遣”着墨不少,诸如“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禁止用工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公司搞“内部派遣”,“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在待遇问题上,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根据草案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还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这些规定的目的只有一个:“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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