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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对公开征求意见作出回应

一年前的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开始对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今年3月20日,这一草案被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各界意见191849件。一年后,还是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新的修改稿再次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作出全面回应。 

回应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原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常委委员和各界意见(以下简称各方面意见):多数意见认为,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聘用合同也是体现双方劳动关系的。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将这类劳动合同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委回应:对草案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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