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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凯阐释新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草案)意见征集工作已结束,港府驻粤办于近日召集港商研讨新法,港商对此反应强烈,提出十大质疑,更对其中的「合约期满经济补偿金」条款表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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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合同法》(草案)意见征集工作已结束,港府驻粤办于近日召集港商研讨新法,港商对此反应强烈,提出十大质疑,更对其中的「合约期满经济补偿金」条款表示不满(详见本报15日头版报道)。对此,新法草案研究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引导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既保障工人的就业权,也巩固企业的劳资关系和竞争力。 

  常凯在看到本报报道后,对港商的十大疑问非常重视,特此专门抽出时间与本报记者对话,为港商逐一解画,举例释疑。 

  旨在保障劳工生存权 

  他指出,中国劳工标准一直处于世界低水平,此次修改旨在改善现有的劳工标准。对于企业主而言,工资支出的多与少,涉及的是企业主的财富权;对于工人而言,工资则是工人的生活费,涉及工人的生存权。一旦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生存权优先当是基本原则。 

  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有意向处于弱势的工人倾斜。但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并非是偏帮某一方,而是旨在实现劳资双赢,改变目前企业无限制、无节制用工的现状。 

  他指出,草案还处于修改阶段,还将吸收各方合理意见。港商有争议也是正常的。他认为,这十大质疑,有些意见是合理的,但有些意见则反映出他们对新法还存有一定的误解。他希望港商应全面考虑,重点放在提高管理水平和吸引员工上,频繁的更换员工不利于员工对企业忠诚度的培养。 

  解聘补偿非中国独创 

  有港商认为新法中规定,工人的工龄越长,解聘后获得赔偿金越多,会加重企业负担。对此,常凯解释说,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劳工法规都规定有,给予解聘员工1个月左右的工资补偿。如香港的《雇佣条例》也有明确规定。 

  他引述规定指出,草案中的补偿金分为两类,一类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相当于香港《雇佣条例》中的「遣散费」,另一类是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相当于香港《雇佣条例》中的「长期服务金」。这种补偿应该说是一种国际惯例,不是中国的独创。 

  常凯指出,按照草案中的规定,不会出现港商所担心的情况。因为草案明确规定,工人所获的赔偿金将依据工龄以每年5%的比例递减。他并举例,一个工作20年的工人,解除合同后只能获得12月工资的补偿,并不是单纯迭加算出的20个月的补偿标准。而香港的「长期服务金」的支付,并没有依据工龄每年递减的规定。在这一点上,草案的规定明显低于香港的标准。 

  工人解约不能获赔偿 

  对于港商担忧高补偿易酿员工频繁跳槽,常凯表示,港商不必过分担心,《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有明文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资需双方协商一致,工人单方面提出解约是不能够获得赔偿金。 

  当然,草案中的补偿基数和上限等技术性问题也还可以讨论。 

  针对港商提出的不计年限一次性给予一个月或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的意见,他则明确指出,这种意见并不合理,港商在此问题上应考虑到工人对企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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