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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飞行员辞职被判赔200多万元

海南某航空公司飞行员阿刚于2006年7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遭到拒绝,双方均向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日前作出仲裁裁决,阿刚要向航空公司赔偿200多万元。 

阿刚今年40多岁,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他从部队转业以后,就到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工作,至今得到工资等收入100多万元。因辞职与公司协商不成,阿刚便向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航空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随后,航空公司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要求阿刚向航空公司支付培养补偿费、违约金人民币600多万元。 

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于2006年10月中旬进行审理。 

航空公司认为,航空公司培养一名飞行员需要支付巨额费用,包括培训类费用、管理费用、空职成本等,依据民航《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阿刚的养成费用近600万元。公司还认为,阿刚的辞职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书的规定,给公司带来了损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阿刚的代理律师认为,阿刚和航空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阿刚付出劳动,航空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劳动关系的特征,航空公司对阿刚进行必要的培训是其生产经营的需要,是为了阿刚能创造更多的价值。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没有对培训费用进行特殊约定,那么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应该转嫁到劳动者的头上。 


该律师还认为,《意见》第1条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该规定,只有在其他的航空运输企业招用阿刚的情况下,该航空运输企业才向航空公司支付费用,而不适用飞行员个人解除合同的情况。 


3月15日,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参照《意见》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阿刚应赔偿航空公司培训费210万元,需支付违约金16万多元;而航空公司提出的索赔数额,已经超过民航总局等五部委规定的限额,因而不予支持。 


阿刚的代理律师认为,该仲裁裁决的结果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阿刚表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于4月2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驳回航空公司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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