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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未经培训不得晋职晋衔

  公安部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公安民警大练兵的意见》,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大练兵工作。

  《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三个必训”制度,促进“三个必训”与人事管理制度的紧密结合,形成培训与晋升、育人与用人一体化的机制。 

  一是全面实施首任和上岗必训,并与民警的准入制度结合。公安机关新录用或从非公安机关新调入的正科级以下民警必须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训练,从非公安机关调入的首次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2个月的培训,并经考试考查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任职和授予警衔,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任职、授衔。

  二是全面实施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并与干部任职资格制度结合。副科级以下的职务晋升训练或一级警司以下的警衔晋升训练,职(等)级内不少于10天,跨职(等)级不少于40天;正科级、副处级的职务晋升训练或三级、二级警督的警衔晋升训练,职(等)级内不少于15天,跨职(等)级不少于40天;处级以上的职务晋升训练和一级警督以上的警衔晋升训练,不少于40天。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晋职晋衔。

  三是全面实施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的实战必训制度,时间不少于15天,并与民警专业岗位资格制度结合。未参加专业实战训练或训练不达标的民警,不能获得专业岗位资格。

  《意见》强调,练兵不达标的单位,不能参与立功、评优;发生民警无谓伤亡的,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检讨原因,及时整改。建立评估通报制度,定期对各级公安机关、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训练情况评估通报。

  《意见》指出,2005年年底前,各级公安机关对大练兵进行阶段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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