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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急 发改企业[2004]152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做好2004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中小企业工作情况,对2004年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补助资金安排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指导,积极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紧密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重点,坚持中小企业工作一盘棋思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坚持以发展促进就业,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促进各类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2004年补助资金的工作任务和原则

继续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扩展服务功能,增加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统筹解决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努力使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总结和逐步推广创业、信用等服务工作试点经验,引导各类资金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2004年补助资金安排的原则是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注重实效、加强监管。

三、2004年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一)培训业务

培训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培训,主要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等;

2、专业培训,主要是配合中小企业重点业务工作开展创业辅导培训,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培训工作以短期(3-5天)集中面授、讲座的方式为主,原则上就地就近进行。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00人,其它省(直辖市)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0人,计划单列市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其中创业者培训在培训总人数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培训服务的资助标准。培训经费中的授课费、教材费、场租费可按实际发生额(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资助,授课费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教材费包括培训所需的各类教材和资料。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

每个企业参加同一培训内容并享受补助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在市区内举办的培训班,该市区内学员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补助。

(二)创业服务业务

创业服务业务是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创业指导、综合服务等活动。创业指导是指为创业者创办企业期间提供的各种服务;综合服务是指在企业创立后两年内提供的各种服务。

2004年创业服务业务继续在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唐山市、辽宁省沈阳市和鞍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进行试点。

创业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三)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业务

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业务包括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推广应用区域性中小企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等级评价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以及诚信活动。

2004年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工作继续在北京市、山西省太原市、吉林省长春市、浙江省台州市、四川省成都市进行试点。

中小企业信用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四)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的发展战略咨询和管理咨询等活动。

发展战略咨询由我委统筹安排。

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四、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拨付的方式。符合《办法》规定的“申请资助单位应具备条件”的中央所属单位,可于9月30日前向我委(一式四份)提出资助申请,并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地方所属单位,可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于9月3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式四份),并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同时各省和中央所属单位将项目汇总表和各项目有关情况表的电子文本(excel文件格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dsme@sme.gov.cn。此外,培训项目还需将有关资料录入到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二)申请资助单位应提交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并按项目类别如实填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明细,取得的主要成绩,开户银行及帐号,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其中:

1、申请培训服务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培训通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办法》表1]、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表[详见《办法》表2]。

2、申请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创业者签字的创业服务登记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办法》表3]。

3、申请信用服务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用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通知》表4],信用评价服务需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4、申请管理咨询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管理咨询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办法》表5]、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管理咨询报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补助资金规模,汇总中央所属单位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提出补助资金使用计划送财政部。

(四)财政部审核批复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账户。

五、资金监督与检查

(一)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等。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二)各地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补助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确保资金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三)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全额资助经费部分,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得再另行收费;部分资助经费的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收费时应减收与补助资金额等额的费用。

(四)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中央所属单位项目由我委(中小企业司)组织验收;地方所属单位项目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五)任何部门、机构不得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将立即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补助资金。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补助资金的联系工作,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补助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申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要及时了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将联系人及其电话于8月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岩琴68535630、胡阳辉68535631、68535628(传真)

附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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