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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侵权罚款

侵权“清华”培训中心被罚10万元

乌市清华MBA工商管理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因侵犯“清华”注册商标,被工商部门处罚款10万元,目前判决已送达生效。

2011年5月,乌市工商局接到清华大学的举报称,2007年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终止与培训中心合作后,培训中心未经授权,在招生简章、宣传资料、办公场所等处使用“清华”商标,侵犯了清华大学的权益。


2012年7月,工商局经过调查,认定侵权属实,责令培训中心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培训中心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今年2月26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官称,“清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等),在该项目上,清华大学依法享有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清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工商局对培训中心处以10万罚款符合规定。

作者:饶俊华王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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