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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否会立易行难?

 《劳动合同法》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之后,终于在四审时通过。与过去的《劳动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用人单位要付经济补偿金等等。在拖欠工资、强迫劳动和其他虐待行为屡屡被曝光的今天,该法的出台似乎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获得保障看到了希望。

  然而,执法不严也可能让法律变为一纸空文。据统计,《劳动法》颁布实施了近13年,我国的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率却仅仅只有29.8%.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主任、新合同法主要参与制定人王文珍在解读新法时表示,“出台此法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确实有改变‘强资本、弱劳工’状况的作用。” 

  立法问题解决了,但《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因贯彻执行不到位而成为纸上谈兵,这值得我们关注。 

  困境一: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经常会耳闻劳动者被老板炒鱿鱼。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们也看到了员工炒老板鱿鱼的现象。 

  “多半可能是员工意气用事。”谈到炒老板鱿鱼,唐用强称,目前就业形势严峻,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形下,没有多少人有底气敢炒老板鱿鱼。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傅达庆称,按照上面的规定,员工炒老板鱿鱼的情况就多了,无论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员工有多么不利,只要能找到上面提到一种情况,员工就可以炒老板的鱿鱼,“现在最容易找的理由可能是第三条了。” 

  2007年2月1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共受理保险福利争议案件数量为10.2万件,占当年全部受理案件总数的32%,保险福利连续几年成为劳动争议的主要案由。 

  然而,炒老板鱿鱼却没有成为一个普遍而又正常的事情,人们往往谈论起来会说那个炒老板鱿鱼的人真猛,原因何在? 

  “主要是现在找工作的人太多了,你不干有的是人干。”唐用强解释说,很多企业的老板都有这样的一种心理,在这样的情形下,即使法律规定得再好、再具体,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也只能被迫放弃自己的权利,而使得法律规定沦为说唱类的东西。 

  确实,就业压力可能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一个重要困难。教育部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413万大学毕业生参与就业,同比上升22.19%,今年则有464万,同比上升12.35%。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媒体曾经报道,博士生800元一个月都有人愿意干,更有甚者,一些本科毕业生为了能谋得一份工作,打出不要钱的招牌。 

  “连钱都不要,哪里还敢炒老板鱿鱼?”唐用强不无担忧地说,法律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又怎么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困境二: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来看,2005年全国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涉及劳动者41万人。与2004年相比,增加5.3万件,增幅为20.5%. 

  邓继为认为,案件数量的上升表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但从涉案人数来看,却又表明维权意识远远不够——现实发生的劳动纠纷数量远远超过这个数字。他认为,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可能会成为《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邓继为说这句话的背景在于,在他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中,大部分时间是打维权官司,而从他的办案情况来看,大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据统计,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人数已近1.2亿,他们的工资经常被拖欠,以致中央专门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除了拖欠工资之外,这些离开土地的劳动者,很少人能享受社会保险等法律规定的权益。“或许他们压根就没想到还有这些,他们大多关心的只是工资能否兑付。” 

  邓继为表示,正是在这种观念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大大地打了折扣,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便只是纸上文字,未能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也会面临这个瓶颈。” 

  困境三:劳动行政部门执法受掣肘 

  李庆表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也有相关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义务,如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给员工买社会保险等,但是,他所办理过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均未办理社会保险,他们也打过电话投诉到劳动部门,但也没有改变这个事实。 

  “过去规定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但是有几个劳动者享受过。”钟长汉律师称,现在带薪休假的人却多半不是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人,而是属于人事争议或《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人。 

  傅达庆认为,劳动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与地方政府唯GDP的观念分不开。作为政府下面的一个职能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破坏政府的招商引资,在吃地方财政饭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劳动者的投诉无能为力。 

  傅达庆的观念可以从今年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绿色GDP)研究》项目报告已被“无限期推迟”得到印证,《中国青年报》报道分析称,推迟公布2005年的数据的另一个原因是,地方政府仍唯GDP至上,“谈绿色变”,有些地方政府对公布本省的研究核算数据比较敏感,向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函要求不要公布核算结果。 

  困境四:社会救济环节薄弱 

  与一些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不同,另外一些劳动者有着强烈的维权意识,但是在维权的道路上,遇到了重重困难,如经费问题、证据问题等,而不得不放弃维权,表明了劳动者个人的弱势特征。 

  针对这点,《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集体合同一章。“集体合同是劳动者的救生艇。”在陈昊看来,相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来说,集体合同是劳动者切实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法律又规定必须通过工会,如果没有工会的介入,无法签订此种合同。”这条规定无疑让陈昊感觉有些失望。 

  因为在劳动者维权过程中,可以通过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来实现权利。 

  打官司维权,是公力救济的一种主要表现,然而“事实上,有很多人不愿意打官司,一是要请律师要给钱,二是还有可能打不赢。”李庆办理过多起劳动者维权案件。虽然从2005年的数据来看,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中,劳动者胜诉案件是用人单位胜诉案件的3.7倍。劳动者胜诉率为47.5%,用人单位胜诉率为12.9%,双方部分胜诉率为39.6%. 

  然而大多数劳动者无法通过私力救济来达到维权目的。 

  这个时候,依靠社会组织来实现维权成为一种既省钱又放心的事情,但依靠工会维权目前效果并不算好。尽管工会在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争得面红耳赤,也在近两年内让沃尔玛等外资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在最近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在与劳动部、公安部共同组成国务院调查组中,工会是主角,但是它依然没有和劳动者完全打成一片,更多的劳动者在维权时没有办法获得工会的帮助。 

  “因为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说工会是介于资方和劳方之间的中介势力。”陈昊认为,劳动者维权更多的是靠自我救济。 

  2002年,河南民工魏伟在北京联合打工者,创建了一个“小小鸟打工创业园”,却意外地获得了国外基金的赞助,发展成为一个公益组织,被媒体称为“民间工会”,在去年一共帮6999名民工讨回拖欠工资2000多万元。然而,这种“工会”的民间性质却没有被法律认可。据《凤凰周刊》报道,全国总工会的一位干部曾严肃地表示,“所谓的‘职工维权组织’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存在的。我国法律没有赋予除全总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权利。” 

  陈昊认为,目前,劳动者维权的社会救济方式还处于相当薄弱的环节,《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需要进一步得到社会组织的帮助,效果才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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