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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保管、登记与解释  

条约的保管 

  条约的保管是指条约正本的保存。双边条约文本由缔约国各保存一份。多边条约则应将正本交条约规定的保管者保存。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的保管机关应在条约中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保管机关可以是一国或数国,也可以是某一国际组织或该组织的负责人。一般说,条约在某国签字,条约正本即由该国保存。条约的批准书和加入书一般也交由保管条约正本的国家或条约规定的机关保存。保管机关的职务主要有:保管条约正本;备就条约的正式副本并将其分送有关国家;接受条约的签署,接受并保管有关该条约的文书、通知及公文;将有关条约的签署、批准、接受、加入等事项通知有关国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条约等。 

  条约的登记 

  条约的登记是指联合国会员国或非会员国将自己与别国缔结的条约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存档及记录,并予以公布。《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条约如不进行登记,条约当事国不得在联合国的任何机构中援引该条约。但这并不影响条约的法律效力。凡已登记、归档、备案的条约文本均由秘书处用原有文字在联合国《条约集》中公布,另附英文和法文译本。非联合国会员国也可将本国与别国订立的条约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或个别条款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原则上,只有缔约国才有解释条约的资格。彼此在解释条约上有分歧时通常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缔约双方就条约的解释达成协议后,往往用“解释性议定书”或换文形式加以记录,或发表“解释性声明”。多边条约的解释由缔约国召开国际会议共同协商,订立有关条约的补充议定书。不能达成协议时,在所有当事国同意下,可采用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方式解决。有些多边条约规定了条约解释的条款和解决解释争端的程序。如在联合国范围内遇有涉及条约解释的问题时,通常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应参照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忠实地按照条约用语的上下文,就约文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如果条约用2种或2种以上文字写成,一般都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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