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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孺童讲论语》第三章

  原文: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解说:

  (一)

  “道”,通“导”,是“引导、教化”的意思。

  “之”,指代一个国家的人民。

  “政”,指国家颁布的各种政令、政策。

  “道之以政”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国家的统治者,颁布各种政策法规,让百姓遵守执行,以此来管理民众。

  “齐”,在此是动词,是“使之整齐划一”的意思。也就是说,以某种方法来使民众达到一个共同的标准。

  “刑”,指刑罚。

  “齐之以刑”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国家的统治者都是以颁布各种政策法规来管理民众的,以政令作为一个共同标准,让人民都去遵守符合这个标准。这是单方面的,如果民众不去遵守服从国家颁布的政令,那又怎么办呢?这就需要用刑罚,强制这部分民众去遵守服从国家的政令。

  “民”,指那些不服从国家政令的民众。

  “免”,指免于刑罚。

  “无耻”,指心中没有羞耻、悔过之心。

  “民免而无耻”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民众为了免于受到刑罚,于是就被迫服从于国家的政令;这些民众在表面上好象是遵从了,但其实没有丝毫的羞耻和反悔之心。

  孔子的这句话,主要是针对那些提倡以政令、刑法来治国的人来说的。如果以“政”、“刑”来治国导民,虽然会在形式上,可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但从人民的内心来说,不一定会真正服从国家的领导。也就是说,这种“道之以政”,再以“齐之以刑”为保障的治国思想的根本弊端,就在于“民免而无耻”。

  需要说明的是,其中的“政”,又通“正”,即指正确的政令,也就是那些确实能够使人民去恶扬善、有益于人民的政策法规。否则,暴政配以酷刑,百姓民不聊生,不造反已是万幸,也就更谈不上什么心中“有耻”了。

  (二)

  “德”,指道德。

  “礼”,指礼法。

  “有耻”,指有羞耻、悔过之心。

  “格”,在此可有二种解读:其一,无罪过者,使之更加趋于善行、正法;其二,有罪过者,使之改过自新。也就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冕”的意思。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如果以“道德”为标准来治理和教导人民,以“礼法”来约束人民的言行,那么即使人民犯了错,他们自己也会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加以反省改正。

  (三)

  孔子的这段话,表明了他对“法家”与“儒家”治国思想的基本态度和看法。两句话看似同等的比较,但其中的倾向性还是十分明显的。前一句是讲“民未犯罪而心无耻”,后一句是讲“民犯罪而心有耻”。可见,在孔子眼中,两种治国思想在实际效果上,是存在着巨大差异的。

  关于对“法家”治国思想的评价,司马迁的父亲司马谈,在其所著的《论六家之要指》中云:“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亦云:“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二说皆为中肯之言。

  大义:

  孔子说:“如果以政令来治国和化民,以刑罚来规范国民,那么国民为了免于刑罚,可以表面上遵从政令,但内心不会感到羞耻和悔过的。如果以道德来治国和化民,以礼法来约束国民,那么国民即使犯了错误,他们内心也会自我反省并悔过自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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