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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权和企业责任间找到平衡

叶静漪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应继承和体现劳动法的宗旨。综观《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有关立法目的的表述是有变化的。

  最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三项: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使命。这个目标的含义是非常丰富的,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当然,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环节,《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目标在于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开宗明义地规定,制定劳动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合同法同样遵循劳动法的这一宗旨。在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关于立法目的一直有“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从法理上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应该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从草案第一稿到最后公布的变化情况来看,立法者采取的都是“单保护”的表述。应当说,这是符合劳动法原理和我国劳动关系实际的选择。

  3.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

  以上三个目标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一方面,鉴于劳资双方的地位悬殊,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有利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发展;另一方面,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者的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最后,从根本目的上讲,不论是完善劳动合同的制度还是保护劳动者,最终都是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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